装修一半装修公司跑路,业主: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赔钱!
“拎包入住”,由惊喜变成意外?业主高高兴兴装修房子,却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儿。受到的损失该如何赔付?
案情回放 2020年12月30日,李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为乙方提供免租期2个月;甲方收租期94个月,合计租赁期96个月,自2021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租金标准按合计面积计算68.77元/㎡/月,月租金为20600元;甲方委托乙方装修,实际装修费246000元/套,本房屋装修费以及装修增项总价为246000元(软装部分);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装修款全额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当日,李某通过POS机签单的方式向某公司转账120000元,公司于当日开具收据一张,摘要为长沙市某地某小区某房软装装修款。 2021年12月20日,某公司(乙方)发出《公告》称:由于乙方疫情期间经营不善,通知所有业主可自行换锁,自行收房,出现任何问题与业主无关,并附上乙方法定代表人曾某的亲笔签名和捺印。李某遂将涉案房屋收回。因某公司未向原告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房租,且某公司未按照装修单对涉案房屋完成装修,经催讨无果,李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与被告某公司、云南小城巷及其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间补充协议(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委托人与两被告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租赁物,并支付了装修款216000元,但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故被告系以明示的方式单方解除了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委托人据此自行收回了租赁物,确认委托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2月20日已解除。鉴于某公司的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行为,构成违约,两被告依法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定:“租赁期内,某公司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并按李某的装修款全额的违约金支付给李某。”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被告某公司、某长沙分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61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