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孔某某以某报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孔某某向当地学校销售报纸,学校与某书店进行结算,书店将报款转给文化传播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在2021年12月按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付给孔某某。2022年年初,孔某某到书店查询,计算出文化传播公司应当给其20余万元货款。孔某某多次向邹某催要,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孔某某无奈委托本所维权。

本所指令邓娟律师、杜棋胜律师办理此案。两位律师分析此案有两个关键问题急需解决:1、《合作协议》的签订方为报社与长沙某文化传播公司,孔某某提起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报社认为贸然提起诉讼影响其名誉,不愿参与本案。2、书店及学校均不愿出具相关凭证,孔某某无证据证明给学校送了多少报纸。1、律师指导孔某某与报社联系,报社出具《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孔某某,解决了孔某某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2、律师到书店,与书店负责人沟通并进行录音,得知书店为规避政策,在系统中将周报登记为别的图书,因此不愿出具报纸的销售数量凭证。3、律师到工商登记机关调取文化传播公司的工商内档,将法定代表人邹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邹某与文化传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律师将书店负责人的录音整理后提交至法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调取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书店与文化传播公司、书店与学校的往来订单详情,法院允许。5、律师持调查令到书店进行调查取证时,书店负责人拒不配合,律师告知书店负责人,法院有权依法对书店负责人进行拘留及罚款,书店负责人表示将组织双方调解。邹某迫于书店、法院、律师的各方压力,最终与孔某某签订调解协议,邹某分三期向孔某某支付20余万元货款,如违约,孔某某有权要求邹某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且邹某应以剩余款项为计算基础以10%的年利率向孔某某支付利息,并承担孔某某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邹某对本协议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孔某某应当向法院提交合同实际履行的相关凭证,即报纸的销售量。律师在接案时,证据不足,前期的调查取证尤为关键。本案两位律师奔走在书店、法院、工商部门为客户调查取证,固定住证据后,扭转形势,最终孔某某与邹某签下协议,邹某如期付款,孔某某向法院撤诉,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圆满办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