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认清合同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
“来当我们公司合伙人吧,认真做,年入百万没问题!”
现如今,市面上很多公司以“合伙人”的名义,招揽生意小白上门。
此类“合伙人”门槛可不低,投资金额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元。
当你欣喜于自己终于可以“发财”时,有没有想过,其实你投资的这家公司项目可能只是一个“空壳”?
一些公司的项目app既没有需求,也并未进行市场注册,当人们发现“合伙”公司项目并不能正常运行后,想要退款时,就要追悔莫及了。

我所近期就接了此类“公司合伙人”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经过当事公司销售推荐,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成为公司“区域合伙人”,但在为其项目“闪飞侠”app推广时,发现该app既无需求无法推广,又未开放注册,纯粹是“上当”了。
当事人立马与该公司协商退还合作款,但公司一直不予退还,于是找到我所律师协助其要回合作款,最终在我所律师帮助下,法院依法判决当事公司应退还协议约定的退款款项。
以下是本案件的基本案情、律师分析、裁决结果,来看看我所律师是如何协助当事人要回合作款项的吧~

1、基本案情:
周某与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该公司业务销售的话术推介,周某在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所谓“区域合伙人”,并向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
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让周某注册闪飞侠APP账户,由周某替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他有商品配送需求的商户推广该APP应用端口接入美团、饿了么、达达等配送平台,由该平台接入各配送平台下单可获得其推广的奖励。合作协议签订后,周某发现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APP没有需求性无法被推广,也未开放注册,合作协议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周某只能协商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合作款,经协商周某无奈接受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拟定的“委托转让协议”(实际是退款协议)。退款协议中约定2023年7月30日前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周某退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待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该合作区域后支付。
直至2023年7月30日后,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向周某返还20000元,也未将剩余的30000元按照约定“转让”合作区域后向周某返还。周某多次催要,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理会,因此酿成本诉。
2、律师分析:
纵观整个案件,周某签订合同至“解除”合同退款,周某没有基于该合作协议获得任何经济利益,而后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虽同意退部分款项给周某,但是根据该“委托转让协议”(实际为退款协议),周某可以确定的是在2023年7月30日前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周某退还20000元,其未向周某退款,则构成违约,应当基于协议承担义务。
本案争议的是:“转让”合作区域后向周某返还剩余30000元退款,如何确定周某何时是否可以获得该30000元的退款?
本人认为虽暂时无法确定区域是否有新合伙人加入但周某应当获得30000元退款,一是因为双方的“委托转让协议”本意是周某要退出合作,获得共计50000元的退款;二是该条关于30000元的退款条款看似是附条件的约定,实际是应当视为周某退出并不再使用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区域合作“资源”。因此在处理诉请上直接请求裁判对方退还50000元。
3、裁判结果:
对于协议约定的第一期20000元退款,该期退款已于2023年7月30日到期,周某有权要求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予以支付。协议约定的第二期30000元的退还条件,即“新的合伙人加入”,取决于被申请人是否积极进行转让,且周某未再使用浙江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区域资源”从事相关业务,也获得支持。
据此,在我所律师协助下,当事人成功要回了应退回的合作款项。
律师温馨提示:
在生活中,投资其他公司,成为“合伙人”前,应仔细审查该公司与项目资质,调查是否有市场价值与需求、是否开通账号能够运营,莫要等到“投资款项”石沉海底,才后悔莫及,若遇到合作公司方出现问题,协商进行投资退款无果后,可以求助律师,帮助您要回合作款,保证你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