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最大化保障孩子利益获得满意判决_2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抚养费纠纷,最大化保障孩子利益获得满意判决

02月22日

夫妻离婚后,如果发现没有抚养权的那方没有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者停止支付抚养费的,是可以去起诉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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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李某与小文生母张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小文,现随张某某生活,目前就读初中。2010年,张某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小文由张某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李某自判决生效后支付抚养费200元/月,因双方婚生女孩小文现读初中,教育费、医疗费、课外补习、在校托管、生活费的成本有大幅增加,而张某某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导致监护人已无足够经济能力抚养。李某至今从未支付抚养费,也未支付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未履行其作为父亲应尽的法定职责。张某某多次找李某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请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起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一、2022年,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亲子定申请书,请求对小文与被告李某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中心,后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李某是小文的生物学父亲。

二、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866 元,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295元。

三、被告李某陈述其目前属于离异状态,与第一任妻子共同生育一个小孩,另有与张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小文,以打零工为经济来源,收入不稳定。

四、小文为证明其教育费的存在向法院提交保育保教费、伙食费收据21张,共计21072元。


办理思路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应该共同关心爱护子女。在抚养过程中,应尽量让子女幸福健康成长。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小文实际随张某某生活,被告应当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故对于小文主张被告拖欠生活费29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委托人要求被告承担教育费867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其求学经历的连续性,考虑到教育费的实际存在,应酌情认定截止起诉之日前的教育费由被告承担4000 元。

关于委托人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由200元/月增加至1400 元/月的诉讼请求,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所需和健康成长出发,综合考虑委托人的实际需要、被告的支付能力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认定由被告李某自2022年8月起至小文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生活费为人民币7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由张某某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支付小文生活费人民币29200 元、教育费4000元;李某自2022年8月起至小文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小文生活费人民币700 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由李某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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