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曹某与张某系恋人关系,为解决代步需求,曹某决定购买车辆,但由于曹某当时尚无驾照,遂与张某商量由曹某支付购车款购买车辆,车辆购买后登记在张某名下,并由张某代为驾驶,张某也可无偿使用。2020年,双方共同前往购车,曹某以其女友张某的名义与长沙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2021年张某因病不幸离世,曹某遂提前将车贷一次性还清。因女友张某离世,且张某的继承人拒绝配合原告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权益,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车辆及其配件归原告曹某所有,并请求判令张某的继承人胡某、叶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交付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其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因此,在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购车合同,支付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情况下,借名人对车辆应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中,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迅速整理案情,诉前确认车辆定金、首付款均在购车时由曹某直接支付,后续分期贷款由曹某定期转至其女友张某银行账户中,该银行账户卡号能够与购车合同中明确的购车分期专用卡卡号相互印证,在张某离世后曹某已办理贷款结清业务,案涉车辆、钥匙及机动车行驶证一直在曹某处等事实。起诉时我方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乘用车买卖合同、购车分期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个人对账明细单、购车分期业务结算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交由法院审理且均被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确认案涉机动车及钥匙两片、机动车行驶证归原告曹某所有,被告胡某、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案涉车辆权属变更登记为原告曹某。


“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隐患。除本案中出现的被借名方突然离世之外,还可能出现车辆被视为被借名方的财产而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借名方也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涉诉主体,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因此,无论是借名买车还是借名买房行为,双方均需谨慎考虑,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同时,对于借名一方,应当提高证据意识,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凭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