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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1热点丨交了购房押金,因变故不能继续购房,押金是否能退还?

08月16日

签署“认购协议”,

交了押金,

却因家里突发情况无法继续购买房子,

那么押金是否还能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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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欲在长沙购置一套房产,中介推选了一套大平层,经过中介的宣传介绍,柳某动心购买便与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联系询问,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告知楼盘即将摇号,柳某既怕若想购买不摇号便失去了购买机会,又担心参与摇号后就必须要购买。询问了置业顾问参与摇号后还可做选择,柳某便同意了授权中介参与楼层摇号。

在摇号过程中,中介让柳某转账5万元到特定账户用作摇号押金,当天中介摇到的楼层较为合适,柳某在中介催促下由中介代为签署“认购协议”缴纳定金10万元,柳某向房地产公司转账了5万元。摇号结束后,摇号的5万元押金当日退还给了柳某。过了几天后柳某因家里的情况有变,无奈通知房产销售方置业顾问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购买,请求退还5万元。置业顾问告知当日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5万元系约定的定金。多次交涉最终置业顾问称该5万元作为定金无法退还,并在此之后收到房地产公司邮寄的一份催告函。催告内容:1、柳某需按“认购协议”与房产销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办理银行按揭手续;3、付清首付或全款。如不履行该3项义务,柳某所付定金将不予退还。柳某遂委托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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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某本人认为“认购协议”上载明定金是10万元,但柳某实际支付只有5万元。柳某认为其未按定金条款足额支付定金,定金条款应无效。

2、本人从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入手,房地产公司扣留定金依据的法律关系是“认购协议”,那中介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视为柳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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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即双方“认购协议”约定定金为10万元,柳某虽只支付了5万元,就该5万元仍成立有效的定金合同。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本人查阅柳某委托授权书的授权事项中,虽有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项委托授权,但该项授权约定需要公证。柳某与中介的授权委托书并未经过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中介没有代理柳某签订合同的代理权限,该“认购协议”对柳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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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掌握了诉讼有利方向后,将本案起诉到法院,立案前的调解中,房地产公司将5万元全数退还给了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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