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在湖南长沙批发零售布鞋,李XX是当事人的母亲,2019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从A公司市部购鞋,陆续进货陆续付款,2022年4月22日A公司到长沙找到当事人算账,经计算当事人欠A公司514900元,当事人提出须同意分期还款才给出具欠条,由于当时没有欠条A公司也同意了。当天当事人给A公司指定的公司对公账户转款30000元,A公司会去后经过查询才知道当事人已经涉诉三起案件并被申请执行,还被法院下发了限制消费令,A公司认为当事人已经出现不诚信和还款危机,故A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诉至法院。当事人这边暂时没有全部还款的能力,特委托到我们这里请求按照之前的欠条约定的时间分期还款。

1、签订合同后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沟通案情及全部的付款情况;2、立即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盘梳理,针对A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逐个核对确认,并且针对当事人自身的经济情况及涉诉情况进行清理;3、在诉讼中与当事人沟通后,经当事人同意后与对方进行调解,调解的同时再三梳理自己的证据以及通过调解了解对方的证据及信息,做好调解、诉讼的双重准备;4、庭审中针对对方起诉状中列明的不利事实着重提出,在法官处加深我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以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

针对A公司起诉状中提出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双务合同中约定履行义务先后顺序时,先履行义务人才可能享有该权利。而本案中A公司自称已向当事人履行全部供货义务,故A公司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次,《欠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时间尚未届满,A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按照约定还款的行为,也未进行合理催告,故本案债务也不可加速到期,现还款期限未届满A公司无权提起诉讼。最后开庭判决,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