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打工人心酸:工伤赔偿成难题,工人权益谁来守?
案情简介:
2019年被告袁某雇佣当事人在武汉市某研究院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当事人2019年10月4日在该工地上因工受伤,由此产生了若干医疗费,并在2020年4月7日经长沙市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伤后误工期6个月,护理期2个月,营养期3个月。之后双方在2020年9月7日就当事人受伤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袁某向当事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7.5万元,被告袁某应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2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5.5万元。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所有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但被告袁某在2021年4月22日支付了2万元款项后,再未支付剩余款项。余下5.5万元经当事人多次催要,被告袁某仍拒不支付。

主要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3. 本案全部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件发生后,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故双方应该严格按照赔偿《协议》履行,现被告只支付了赔偿款20000元,余款55000元未予支付,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余款5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包含律师费用,故对当事人依据双方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没有超过法定额度,也符合民事案件意思自治的导向。

最后结果及法律依据:
被告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5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