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月嫂外出被撞,雇主要承担责任吗?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热点丨月嫂外出被撞,雇主要承担责任吗?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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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姨是唐某高薪聘请的月嫂,某天,刘阿姨外出买菜时,被韩某驾驶小轿车撞倒身亡。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阿姨无责。
事发后,韩某、某保险公司按法院判决已赔偿刘阿姨家属,现刘阿姨家属认为,唐某作为雇主,也应对刘阿姨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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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虽未与月嫂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协议,但月嫂到唐某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唐某也按月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即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刘阿姨的家属如果已经从车主或者保险公司处得到赔偿后再就同一事实重复向雇主唐某主张赔偿的,依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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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应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保姆。
但要注意,当家政公司充当的角色仅仅是中介,收取一次性中介费用时,雇主与保姆还是雇佣的合同关系。只有通过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保姆前来从事服务,雇主与劳务公司或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直接支付价款给公司,这种情况出意外才由公司承担责任。
2、无论是家里请保姆还是装修工人,如果是自行雇佣,均建议与提供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
因劳务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同,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故而权责均需要通过双方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防止争议,譬如:劳务合同期限、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标准、损害赔偿、解除情形、解除程序、违约责任、管辖等。
3、在保姆提供劳务时应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防范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雇主因过错需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劳务活动属于非法活动;二是雇主存在对雇员的选任过错;三是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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