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因对方突然断供而被迫垫付车贷,这种经济损失如何挽回?21说法丨因对方突然断供而被迫垫付车贷,这种经济损失如何挽回?
10月31日

当事人与A于2018年6月份相识于网络,二人皆是单身离异状态,双方于2021年9月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当事人的金手镯和金项链由A保管,待当事人配合A办理车辆过户时归还给当事人。另约定A使用的雪佛兰车辆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其首付、月供均由A支付,满一年后当事人须过户给A,并且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需承揽30000元违约金及对方律师费、诉讼费用。后A于2022年7月份开始便不再偿还车贷,当事人被迫一直垫付月供至今,A将手机号码更换、将当事人微信拉黑删除,致使当事人无法联系上A。A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想起诉解决事由,但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才委托到我们律所。


1、签订合同后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沟通案情和诉请是否需要变更,以及是否需要申请延期,确定这几项情况后马上联系法院沟通当庭递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及补充证据的事情,做好提前报备;2、立即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盘梳理,针对之前当事人自行起诉时缺漏的证据第一时间要求补充,并且针对已归还的首付、月供每笔进行核对确认;3、在诉讼中与当事人沟通后,经当事人同意后与对方进行调解,调解的同时再三梳理自己的证据以及通过调解了解对方的证据及信息,做好调解、诉讼的双重准备;4、针对对方接连通过申请鉴定、提反诉等理由拖延开庭向法官提出异议并且再三沟通案情,在法官处加深我方陈述的案件事实,以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

本案定了三次开庭时间,第一次因委托时间过晚,我方当庭提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及大量证据,对方要求举证期并提出要反诉导致延期。第二次对方请了律师过来,但是也未提交书面的反诉状,并且以要对协议书的字迹进行鉴定为由导致第二次开庭也未成功。第三次开庭前,我们再三和法官沟通这次必须要开庭不能再延期,并且针对被告的恶劣行为给法官加深印象。在延期开庭的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与被告尝试进行调解,并同时再对证据进行梳理,以及通过调解的过程与对方确认案情及证据。最后开庭判决,法院支持了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仅就我们未代为归还的车贷部分予以驳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