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目张胆“拿”东西,算盗窃还是抢劫呢?_世纪律谈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世纪律谈

明目张胆“拿”东西,算盗窃还是抢劫呢?

09月24日 作者:
   在一个西北的小城,当地人极其信奉宗教。当地的教义要求教徒在礼拜时全神贯注,哪怕发生火灾,也需要坚持做完礼拜。在某天的凌晨,一个小贼入室行窃,正当他在家里搜索财物时,发现户主是个老太,正在客厅里做着礼拜,而这个老太是个十分虔诚的老教徒,哪怕是家里进了贼,她也遵守教义,一动也不动,眼睁睁看着贼往家外搬东西,除了咬牙切齿地做完礼拜,别无他法。小贼落网后,检方对他行为定性却起了争议。



    有人认为是抢劫,因为在当着被害人的面,明目张胆,与抢劫无异,但抢劫罪明确要求对人使用暴力;有人认为是抢夺,但抢夺罪又需要对物使用暴力。本案中,小贼是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往外面搬东西,并没有对任何人或物使用暴力,即使当着被害人的面,但也没受到任何阻止。那么究竟该定什么罪呢?

    笔者年幼时,曾亲眼目睹了一场犯罪。那天下着雪,街上行人脚步匆匆,走在我前面的是一对情侣,互挽着胳膊,有说有笑。这时有个鬼鬼祟祟的男子跟在身后,翻着前方男生的挎包,而男生对身后的盗窃浑然不知。可能是担心报复,街上却无一人上前制止,很遗憾,年幼的笔者同样如此。

    在学了多年法律之后,重新回头看这个事情,男子的行为是很明显的盗窃行为。虽然这个盗窃,是当着街上行人的面,但是当事人是不知道的,所以我们习惯性地认为,这就是“盗窃”,这就引出了“秘密窃取”的概念,秘密窃取是传统法律思想对于盗窃罪定义的构成要件之一。

    最早的秘密窃取学说,是要求盗窃者的行为不能被任何人给发觉才谓盗窃,需要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这也是中国上千年来的传统观念,即“偷”就该神神秘秘。如果被任何人发现了该行为,还依然行窃,我们会认为这是抢而不是偷。要知道,抢劫可比盗窃判得更加严重。

    但笔者经历过的犯罪便驳倒了这一观点,在大街上偷东西,就算被行人看见,但是被害人没发现,我们也认为是偷而不是抢。

    于是,秘密窃取学说进化成,被害人没有发觉,但被其他人发觉的,也是秘密窃取,即构成盗窃。也就是说,盗窃的对象一定得是不知情的,周边的人是否知情无所谓。如果盗窃的对象发现了行窃行为,那么就认为是抢。
 


    此时这套学说看起来无懈可击了,但文章开头的例子又让它形成了悖论。小贼当着老太的面,在不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拿走了她的财物,在不能定抢劫和抢夺的情况下,留给他的罪名就只有盗窃罪了。

    在实务中,“秘密窃取”曾经成为刑法的通说,这主要是源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时对于盗窃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在2013年的新款司法解释中,秘密窃取四个字已经被删除, 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仅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并未要求秘密窃取。

    所以明目张胆地“拿”东西,在并未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应该定性为盗窃,即使被旁观者甚至被害人看到。盗窃的秘密性,只是这个犯罪的常见情形,但并不是必要情形。在弄清这个原则后,尽管它颠覆了大众对盗窃的认知,但如此定性,才更加符合科学的法治观念,才能在保护法益和保护人权之间做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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